北京化工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定向生履约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5-20浏览次数:4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定向生计划是国家为保障民族地区、贫困落后和艰苦地区发展,以及部分单位获得优秀人才而采取的政策措施。为进一步规范定向生的就业工作,加强履约管理,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和毕业生合法权益,确保定向生计划的有效实施,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定向生履约管理的通知》(京教学〔2017〕4号),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定向生”是指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培养方式为定向的学生,包括单位定向生和地区定向生。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定向生就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定向生履约管理

  第四条  定向生应按合同就业,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履约的,方可申请改派。

  第五条  原则上不受理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以及其他录取分数低于本校普通录取计划最低分的定向生的改派申请。

  第三章  定向生改派的条件和范围

  第六条  定向生如遇特殊原因确需改派的,必须符合改派条件和改派范围。

  第七条  改派条件。定向生可以申请改派的特殊原因主要是指:

  (1)原定向单位因破产、撤并等原因无法按合同接收毕业生就业;

  (2)定向生本人因患病、伤残等原因确实无法履约;

  (3)定向生因家庭基础变更,即父母或配偶因工作调动户籍离开原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4)其他经原定向单位和学校认可的,导致定向生确实无法履约的原因。

  第八条  改派范围。定向生改派原则上仅限定向单位和定向地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调整。因患病、伤残或者家庭基础变更导致确实无法在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的,可申请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改派。

  第九条  定向生升学或出国(境)应征得原定向单位或定向地区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条  定向生办理改派后,其定向培养身份不变。定向生提交改派申请经市教委受理并同意后,可依据情况发放《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培养方式一栏中应填写“定向”。

  第四章  定向生改派程序

  第十一条  定向生的改派程序如下:

  (1)定向生本人向学院提交申请(附件1)。

  (2)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学校审核。

  (3)学校审核同意后在学校网站和校内显著位置公示(附件2),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的,报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5)由学校行政发文报市教委复核(寒、暑假期间不受理)。

  定向生申请跨省(直辖市、自治区)改派的,完成以上程序后,还须履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相关规定程序(6)(7)(8):

  (6)市教委复核通过后进行公示。

  (7)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市教委主任办公会研究。

  (8)改派结果面向社会公告。

  (9)学校根据市教委审核结果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定向生改派材料

  第十二条  各学院、研究生院做好初审工作和基础材料上报工作。具体改派材料包括:

  (1)定向生本人签名的改派申请。

  (2)学院为该定向生办理改派手续的请示(学院就业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学院公章)。

  (3)定向生原定向单位同意解除合同的书面意见(加盖原定向单位公章),原定向单位破产、撤并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重组后单位出具书面意见(加盖上级主管部门或重组后单位公章)。

  (4)相关证明材料

  ①因患病、伤残等原因申请改派的,需提供定向单位和学校认可的医疗机构(三级甲等级别)证明材料,证明定向生因患病或伤残原因导致无法按照原定向合同就业;

  ②因家庭基础变更申请改派的,需提供户口本、结婚证等证明材料;

  ③按合同约定需要缴纳违约金的,需提供缴纳违约金发票或收据。

  ④以上材料原件由学院审核,复印件加盖学院公章后上报学校。

  

      第十三条  学校认真审核,经过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的定向生,学校向市教委出具为该定向生办理改派手续的请示(加盖学校公章)。其中,定向生申请跨省(直辖市、自治区)改派的,同时提供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该定向生改派申请的会议纪要(加盖学校公章)。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各学院、研究生院要严格规范定向生改派管理,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要负责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到位。

      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定向生管理,不得擅自修改培养方式,就业部门在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平台及资源管理系统准确维护定向生信息。

      第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要主动接受监督,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对弄虚作假、****行为要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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